地方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2026全文)

发布时间:2026-01-09 14:08:39 浏览: 分类: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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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10月20日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1月09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

不一致条款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民法典在我市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八件法规进行清理,决定如下:

一、废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废止《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三、将《广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四十七条中的“未满十周岁”修改为“未满八周岁”。

五、将《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废止《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七、删除《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变卖”。

八、废止《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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