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06月01日
施行日期:2023年06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1月03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行政管理
事项的决定》等五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2023年4月27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0日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2018年8月30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二、《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三、《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四、《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五、《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1998年9月16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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