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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2025全文)

发布时间:2025-05-17 15:35:35 浏览: 分类: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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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5年05月17日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 管理工作的决议


(2003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由于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我市抢抓发展机遇,开拓进取,使城乡建设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需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研究解决。其中,因各种停、缓建原因产生的一定数量的“半截子工程”,影响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干扰了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损害了城市形象,妨碍了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环境建设,造成国有土地、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其危害性很大,且有加剧发展的趋势,已成为我市基本建设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推进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把限期处置停缓建工程遗留问题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必须把加强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管理作为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大事高度重视起来,切实解决项目审批不严、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会议要求:

一、市政府要加强对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领导。要明确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计划,认真部署清查、处置停缓建工程工作,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当前停缓建工程遗留问题。

二、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合力推进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法院、检察院、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应从维护正常经济建设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统一部署,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市政府抓好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

三、市政府要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从根本上遏制停缓建工程的滋生与发展。要严格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把住建设资金审计、拨用土地、项目招投标等关口,杜绝圈占土地、非法炒卖房地产、乱拉资金上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杜绝“三边”(边审批、边勘测设计、边施工)工程。

四、市政府要建立停缓建工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行政人员,要依照政纪法纪严肃处理。

五、市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范停缓建工程项目的认定、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的选择、申报、批准等行为。

六、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停缓建处置工作的监督,依法推动停缓建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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