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公布日期:1964年06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11月14日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1964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
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处”(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
本规则由琼州海峡管理处监督执行。
第三条 琼州海峡管理处对琼州海峡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管理区)暂定如下:木栏头灯桩(约北纬二十度零九分三十七秒、东经一百一十度四十一分)与生狗吼沙灯桩(约北纬二十度二十六分、东经一百一十度三十分二十二秒)联线(简称东线)以西,尾角灯桩(约北纬二十度十三分三十秒、东经一百零九度五十五分三十秒)与临高角灯桩(约北纬二十度零零分二十二秒、东经一百零九度四十二分零六秒)联线(简称西线)以东的水域。
第四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琼州海峡,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在进入管理区四十八小时以前或在开出港启航以前,将船名、国籍、总吨、航速、船身颜色、烟囱标志以及何日、何时由何地开往何处等情况,详细电报琼州海峡管理处,请求过峡。
(二)接到批准过峡的通知后,应在进入管理区二十四小时以前或在开出港启航后二小时内,向琼州海峡管理处确报进入管理区的时间。
以上请求过峡和批准过峡等的来往电报,均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口分公司代转。
第五条 琼州海峡管理处对于已经批准通过海峡的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禁止通过。
第六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管理区的时间,一律以白天为限,均应在日出后进入管理区,日落前全部通过管理区。琼州海峡管理处根据申请过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的航速,核准其进出海峡的具体时间。
第七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进出琼州海峡一律走中水道,但经琼州海峡管理处特别许可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管理区时,应在下列规定的航区范围内航行:自东线距木栏头灯桩四浬处至西线距临高角灯桩四浬处联线以北,自东线距木栏头灯桩六浬处至排尾角灯桩正南四浬处继至西线距临高角灯桩十四浬处联线以南的水域。
第九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必须严格按照所报时间及规定的航区通行。在进入管理区和在管理区通行时,如见有从岸上或舰艇上发出的信号,应立即回答并无条件地执行信号要求。由于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发生的后果概由船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时,不得使用雷达。如在航行中遇浓雾、暴雨等视线恶劣的情况,需要使用雷达时,应向琼州海峡管理处提出报告,说明理由以及当时的船位、航速等,经批准后方准使用。如当时情况紧急,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时,可以一面申报一面使用,并在事后,将使用起迄时间和经过情况详细报告琼州海峡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时,不准进行照像、测量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违反本规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未进入管理区之前,可以命令其停止进入管理区,由原路返航绕海南岛航行,或者俟其办妥过峡手续并经批准后,再行过峡。
(二)如果已经进入管理区,可以命令其停航并监送至海口港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给予处分。在处理后,视情况可以准其通过管理区,或令其退出管理区,直到押送其退出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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