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05月29日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11月13日
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年5月5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治理标杆城市,根据《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相契合,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三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考核测评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责。
网信、发展改革、财政、旅游文化、卫生健康、教育、民政、营商环境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意识,积极参与开放三亚、创新三亚、绿色三亚、诚信三亚、幸福三亚、清廉三亚建设。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海洋、河流、红树林、热带雨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物种和本土特有物种;
(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有关规定;
(三)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文明形象;
(四)礼貌友善对待游客,耐心热情回答问询,主动介绍本市风土人情和优秀文化;
(五)安全文明旅游,在规定区域和安全地带参加旅游项目,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六)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爱护公共卫生,规范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户外进行露营、徒步、垂钓等休闲活动时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
(八)维护公共秩序,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观看展览、演出、赛事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九)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时,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灯光等规定;
(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有序停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十一)网络直播时保持良好的声屏形象,参与直播互动时理性表达、合理消费;
(十二)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三)文明饲养宠物,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免疫等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六条 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关怀、尊重军人军属烈属,积极参与军民共建活动;
(二)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社区建设、赛会服务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三)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创新、普及活动;
(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交车、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参加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难职工、残疾人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见义勇为,采取安全、适当方式依法制止违法犯罪,有序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
(七)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
(八)弘扬“崇德治家、廉洁齐家、勤俭持家、实干兴家”的清廉文明家风,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传承活动;
(九)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和国际交往礼仪。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先进模范人物,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设和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充电桩、绿化照明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停车位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环卫设施;
(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大剧院、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图书馆、社区(村)图书室、流动图书站点等全民阅读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村)、居民小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和日常巡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维护环境整洁和场所秩序,并在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政务服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机场、车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爱心座椅、轮椅、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志愿服务站点。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以及文化、体育、科教等内部设施。
鼓励社区、沿街窗口单位和个人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保障和激励回馈机制,培育发展环境保护、养老照护、维权服务、技术推广等领域的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示范作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场所或者投入资金、技术和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明行为记录和表彰奖励工作。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帮扶礼遇机制,对获得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给予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帮扶和礼遇,具体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制定。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褒扬。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构建任务明确、责任到位、监管有力、整体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常态化的网格巡查、劝导、教育、处理和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公民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列入清单,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清单内容。制定、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使用列入本省禁止使用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二)参加水上旅游项目时随意丢弃、抛撒废弃物,踩踏、损毁珊瑚礁,破坏红树林;
(三)违反规定引入外来物种或者放生;
(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进行恶意竞争,销售海鲜、水果等产品时调包换货、掺杂掺假、短斤缺两、质价不符;
(五)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活动,误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消费,尾随、拦堵游客兜售产品或者强行揽客;
(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占用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以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经营;
(七)在公共海滩、公共浴场裸晒、裸泳;
(八)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九)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处等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违反规定驾驶改装车辆,空轰油门制造噪音扰民;
(十一)随意丢弃、故意损坏共享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隐藏、私自加锁等方式占用共享交通工具;
(十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内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掷物品;
(十四)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对旅游购物、婚纱摄影、海鲜餐饮消费、交通出行、住宿服务、景区服务等领域以及低空、水上等旅游新业态项目不文明行为的专项整治,推动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证据互认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不文明行为的信息采集、分类管理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为人实施不文明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地方条例
最新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