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5年06月14日
施行日期:1995年06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11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
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应否受理”的答复
1995年6月14日〔1995〕行他字第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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