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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24更新)

时间:2024-09-15 16:25:03 浏览: 分类: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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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6年05月06日

施行日期:1996年05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09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

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6年5月6日〔1996〕法行字第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闽行他字第4号《关于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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